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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分類:
        文明校園
        作者:
        鄭輝
        來源:
        河北文明網
        2019/07/03 07:03
        【摘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我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我省已啟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初審。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我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我省已啟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初審。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基層調研和專家論證會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為使條例符合河北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并參與到這項立法工作中來,使立法過程成為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和全面提升我省文明素質的過程,現將《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各界人士請將修改意見發送電子郵箱,也可以寄信到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修改意見請寫明第幾條第幾款應該如何修改,理由是什么等。

        通訊地址及郵編: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38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050051。電子信箱:hbrdfzgw@126.com。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3月20日。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19年2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個人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協調機構】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

        第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基層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公民參與】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范與鼓勵

        第八條【概括規定】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公共秩序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范,愛護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不赤膊,舉止文明,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二)語言文明,不大聲喧嘩,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三)維護公共安全,妥善處置物品,不高空拋物;

        (四)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注重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六)在規定時間、區域擺攤設點,不隨意占道經營、店外售貨;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公共環境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范,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整潔,不隨意涂寫、刻畫、粘貼、噴涂;

        (二)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亂發廣告、傳單;

        (三)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

        (四)養成愛護環境的行為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生活垃圾、污水;

        (五)愛護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樹木、損壞綠地;

        (六)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文明如廁,不隨地便溺;

        (七)文明祭祀,不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八)防治煙塵污染,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落葉、垃圾等物質;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鄉村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踐行村規民約,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護耕地、山林、草場、水域,不破壞植被,不私挖亂采、不濫捕亂獵;

        (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打場曬糧;

        (五)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倡導秸稈還田,不露天焚燒秸稈;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公共交通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坐規則,有序排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二)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不得強占他人座位;

        (三)遵守乘車秩序,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劃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

        (五)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到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六)駕駛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應急車輛,非緊急情況不得占用應急車道;

        (七)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八)駕駛、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撒物品,不亂鳴喇叭;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社區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鄰里友善、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亂搭亂建,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愛護共用設施設備,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車位;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明養犬,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定期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地點對準養犬只進行免疫、檢疫;出戶遛犬應當束犬鏈,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出戶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旅游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進行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網絡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瀏覽不良信息;

        (二)誠信友好交流,不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三)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

        (四)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就醫文明行為】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和理解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依法、有序、文明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職業文明行為】 各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遵守法定和約定義務;

        (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職工應當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家風文明】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孝老愛親,爭創文明家庭,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個人生活文明行為】 本條例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餐飲,合理消費,不酗酒,不鋪張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綠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移風易俗,從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五)崇尚科學,情趣健康,不參與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見義勇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醫學無償捐獻】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慈善活動】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依法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文明創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

        第二十五條【獎勵與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對單位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和支持單位職工、會員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對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稱號獲得者予以優待。

        第二十六條【社會共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窗口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區、學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務規范、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自律自治規范,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做好本單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設計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廁所、停車泊位、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

        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文體場館、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等設施,鼓勵設置第三衛生間。設施的管理、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在設施顯著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第二十八條【客運窗口】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碼頭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站(港)引導管理,維護進出站(港)秩序。

        城鄉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并加強乘客引導管理,維護正常乘車秩序。

        第二十九條【服務窗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用企業等,應當根據服務范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范設置服務窗口,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應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及時有序為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條【旅游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設置服務設施、游覽導向、注意事項等醒目標志,加強巡查管理和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游秩序。

        第三十一條【教育引導】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加強師風學風建設,培養教師、學生的文明習慣,鼓勵和表彰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鄉村文明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移風易俗。

        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等群眾組織,開展鄉風評議,褒揚鄉村新風、制止不良行為。

        第三十三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輿論監督】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正面引導作用,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五條【公布曝光】 公民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和時限內向社會公布其行為事實、證據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條【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措施,設立舉報、投訴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信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獲得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疏于管理、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妨礙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高空拋物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不束犬鏈等行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戶遛犬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影響公共環境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隨意涂寫、刻畫、粘貼、噴涂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亂發廣告、傳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隨地吐痰,亂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攜犬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隨意堆放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吸煙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侵害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威脅、侮辱、推搡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輕、減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四十六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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